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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清收,如何击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防火墙”

发布时间:2020-05-25 21:48
作者:孙唯峰 风险管理与处置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中最重要的发明。

在股东有限责任之下,股东对公司之责任仅限于其所投资之部分,股东个人无须对公司债权人负责。而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使得公司与其股东之人格相分离,且两者的财产亦分离独立,公司可独自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这两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为投资人设立、经营公司免除了后顾之忧,有利于商事主体的成长与发展。但实践中有部分公司及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何击破公司与股东之间“防火墙”的隔离,追索滥用权利股东的相关责任,成为不良资产债权人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拟从前端、中端、后端三个方面阐述击破公司“防火墙”的各种方法,以供不良资产债权人在清收过程中参考适用。


一、前端追偿出资瑕疵股东的责任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对依公司法相关规定或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的缴纳出资义务的违反。在实践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表现为多种情形: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迟延出资等。

公司在设立时或者成立后,如有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出资期限届满未出资的,违法减资的,债权人均可以要求出资瑕疵的股东以瑕疵出资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阶段可以直接列瑕疵出资股东为共同被告,在执行阶段可以追加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另外对于在注册资本认缴制情况下,债权人如何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也即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九民会议纪要》规定了两种情形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可以加速到期。


其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其二: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只要符合这两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端否认公司人格


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是审理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公司人格否认的常见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人格混同

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又称为公司人格的形骸化、公司与股东关系不清,指公司称为股东的另一工具、同一体,因而失去独立的价值,故应否定其人格,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如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出现严重混同,则基本可以认定为构成人格混同。其他诸如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甚至公司公司经营场所、财务人员与股东混同的情形只是认定公司人格混同的补强。


在认定公司财产混同方面,债权人往往遇到举证方面的困难,毕竟这方面的证据均处于公司的控制之下,债权人往往难以轻易获得。我们认为债权人可以尝试向法院申请查封目标公司的财务账册,之后委托专业的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财务账册进行审计的方式获取相关证据。债权人也可以通过从公司内部诸如与大股东存在矛盾的小股东及高管等获取相关证据。




过度支配与控制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控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股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九民会议纪要》在第11条规定了包括“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等五种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形。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否定公司人格,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九民会议纪要》第11条规定还规定: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此为公司人格的横向否认,即对控制股东控制下的全部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人格进行全部否认。



资本显著不足


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三、后端追索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后,公司的股东具有清算义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实践中对于已经解散或者吊销但未进行清算的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之诉。在获得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清算的认定后,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在实践中有公司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违法注销或者简易注销但股东签署有承担债务的承诺书的,债权人均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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